我A公司于某年7月15日收到欧洲某国B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青岛,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6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青岛,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若有争议,在中国仲裁。”B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我方A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5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确认并退回信用证。问:这样做有无道理?3.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 CFRShanghai USD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 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 CFRShanghai USD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