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1995 年 7 月 30 日在汝阳县乡收购生猪二十五头,同月 20 日向国税所交纳 20 日到 31 日定期定额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 52 元, 29 日向工商所交纳管理费 152 元;向地税所交纳 7 月份定期定额生猪屠宰税(外销) 100 元; 30 日输了动物检疫证(有效期两天)及车辆消毒手续。以上各项均有各部门收据在卷。于 7 月 30 日下午用汝阳县上店乡一个体司机的农用车(已消毒)将生猪 25 头运往洛阳,当沙沟时车发生故障,在修车时一头猪将近死亡,于 31 日在乡屠宰后销售,当晚十点左右车修好前往洛阳,大约在当晚二十二时左右在汝阳县上店乡下店附近被三被告工作人员拦查,拦查人员未着标志服,未出示执法及工作证件,当场出示了上述办理的有关手续,被告地税局工作人员(上店所雇用人员,无执法证件)认定交纳税款 960 元;已交 100 元,应补交 860 元;自己已报税且是定额税为由拒绝补报;持工商管理发票的人员(原工商所雇用人员,现税所雇用人员)指出交纳 240 元而只交 152 元,应重新交纳 240 元,不同意;被告动检站工作人员认定其所持票据证物不符合且证明过期,应重新检疫,已作过检疫,证明过期是因故障,证物不符是因中途修车销售一头为由拒绝重新检疫,并提出让三被告放行。三被告坚持上述意见,不同意放行,双方争执不下,即到县城找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后又返回,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工作人员即将生猪扣至汝阳县上店乡地税所院内,即返县城到县公安局以抢劫报案。第二天上午随公安局工作人员前往上店调查此事,发现车停在地税所院内,上店派出所问明情况后,让三被告上店各负责人到派出所解决此事。当时因天气炎热,到中午生猪已死亡五头,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三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死亡五头生猪损失(含运费) 4466 元,死猪由上店地税所拉往县食品公司宰杀。将剩余生猪十九头运往洛阳销售,因天气炎热在途中生猪死亡二头,下车时又死亡三头价值 4000 元,屠宰厂按四头大猪每头 150 元,另一头按 100 元收购,五头猪共得款 700 元,直接损失 3300 元。回来后即向三被告提出支付原同意的损失 4466 元和又死五头猪的损失,三被告推委拒绝赔偿,被告地税局并提出让裳补交屠宰税 860 元。不服,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三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生猪死亡十头的损失。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 问题 ]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