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残疾人A办了一个电器经营部,主要经营电风扇、电熨斗、电饭煲等,但生意一直不好。因此,只办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从未交过税。国税局人员在进行税收大检查时才发现这一情况。于是责令其缴纳1999~2000年9月的税款540.80元、滞纳金132.73元和罚款500元,并责令其10天内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A认为自己是残疾人,生活本不容易,税务局还要向其征收如此多税款,实在是过分,又听朋友讲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便没有理会税务局规定的限期。此后,税务人员经县税务局长批准,扣押、查封了A的20件电器产品,价值约1200元,并将这些商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A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国税局。 【法律问题】 1.残疾人销售货物是否应该纳税? 2.该国税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