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 2005 年 7 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 16 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 10 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经查: ( 1 )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 5 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 )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 2 万元债务;( 3 )水果店的财产价值 10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 2 )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认定?为什么? ( 3 )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 4 )如果银行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