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城关征管分局接群众反映,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 2012 年 5 月 25 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与)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帐,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 50000 元的事实。 5 月 28 日,该分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 30000 元罚款的决定。 5 月 29 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 月 30 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 6 月 5 日由、和其他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饮部代表。 在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餐饮部于 7 月 5 日就 30000 元罚款一事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7 月 6 日,餐饮部依法人民法院起诉。 问: 本案例,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