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练习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业务的核算。 资料:某财产保险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编制有计分录。 20x7 年 7 月 6 日, A 保险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对 B 公司的一批车辆进行承保,约定保险期限为 1 年,即至 20x8 年 7 月 5 日,保险金额为 3 000 万元, A 保险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保费为 8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48 万元,款项于合同生效日一次性收取。经精算后确定, A 保险公司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为 400 万元。 20x7 年 9 月 5 日, B 公司的一辆轿车与车主 D 驾驶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经查属于车主 D 的责任造成。后确认 B 公司的车毁损 70% ,金额为 40 万元, A 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理赔 40 万元。 20x7 年 10 月 22 日, A 保险公司按照上述理赔方案结案,同时收回毁损的轿车并取得对车主 D 的追偿权。假设毁损的轿车残值 10 万元,估计追偿可收回 20 万元。 20x7 年 12 月,转让轿车残值收入位 5.15 万元(含税),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20x8 年 4 月从车主 D 处收回补偿款 1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