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家税务局在2013年4月对食品生产企业2012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部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13年3月底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 2013年2月18日某县食品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找到信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要求对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审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个人。 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及其辅助人员于2013年2月18日~2013年2月28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2012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超市经常从农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处购进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问题: (1)此项业务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 (2)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缴纳中存在何种问题? (3)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要求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予反映,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 (4)如果在出具自查报告和鉴证报告如实反映上述问题,造成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双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