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人:等 48 人(均为上海市永嘉路 580 弄居民) 被上诉 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基本案情: 1998 年 5 月 8 日,上海市规划局向上海京剧院核发了沪规建基 [1998]159 号建设工程(地下建筑部分)规划许可证,许可京剧院在上海市东平路 9 号建造艺术家公寓的地下部分。规划许可载明:经审核,规划许可下列建筑工程(地下建筑部分),特发此通知。建设单位:京剧院;建设地址:某区东平路 9 号;建设工程项目:艺术家公寓;建筑物名称:艺术家公寓;桩基结构:灌注桩,规格: 600mm, 根数: 179 ;地下室结构:剪力墙;深度: 39m, 面积 966 m2。同年 9 月 28 日,等 48 位居民具状诉至法院,以永嘉新村属上海市近代优秀建筑,上海市规划局批准京剧院在该建设控制地带建造高层住宅,违反 《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 的有关规定。且该建筑物已建至地面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等为由,请求撤销该许可。 请问:1. 该案件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2. 原告对该案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