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葡萄酒。2007年6月有关购销业务如下(销售货物均已发货,款项已收,购进货物均已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1)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葡萄(免税农产品)80吨,支付收购价格400000元。 (2)购入食用酒精20吨,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12000元,增值税额19040元(外购食用酒精的买价,期初库存为40000元,期末库存为20000元)。 (3)购入其他原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元。 (4)销售给超市以上述购入的葡萄和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红葡萄酒2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1400000元。 (5)上月提供葡萄(成本价98000元)委托甲酒厂加工白葡萄酒,本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支付加工费9000元和甲酒厂代垫辅助材料成本1000元,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0元,其消费税已由甲酒厂代收代缴(甲酒厂无同类白葡萄酒的销售价格)。本月收回后已全部售出,取得含增值税价格175500元。 (6)自制一批葡萄酒用于集体福利,无同类葡萄酒销售价格,该批葡萄酒成本18000元,成本利润率5%。 (7)进口一批葡萄酒,关税完税价格245000元,关税25000元。进口后当月全部售出,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格340000元。已知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13%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葡萄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酒精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葡萄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月初进项税额为零。 要求:(1)计算该公司当月实际应纳消费税额和甲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