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井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Nikki公司以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大井公司开出以美国Nikki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17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Nikki公司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大井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大井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试问:(1)银行是否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大井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大井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