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百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初留抵税额1 000元,4月发生下列业务: ( 1)购入商品一批,取得认证税控发票,价款10 000元,税款1 300元,款未付,货物已入库; ( 2)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1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 500元。 ( 3)销售办公用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 000,税额为13 000。 ( 4)零售日用商品,取得含税收入45200元。 假定以上增值税税率一律为 13%,要求根据上述资料: ( 1)计算当期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 ( 2)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 ( 3)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