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同时向前进钢材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标号300钢材1000吨,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两家公司的回电,自己公司备有建华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建华公司。前进钢材有限公司在发出回电的第二天用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顿钢材送往建华公司。建华公司收到两家回电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的价格更为合理,且是老牌钢厂,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去电称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回电说,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建华公司收到大成钢厂回电后 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到了建华公司,并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大成钢厂,请仅送800吨到河北。 大成钢厂回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发往河北。建华公司收到回电后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100吨,其余不收。前进公司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全部收下。建华公司再次钢厂发电称,本公司将仅收下其中900吨,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负责。第三天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900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