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上午,驾驶摩托车搭载2人沿增城正果镇的村道行驶,恰在此时,村民的黄牛拉断了拴住它的绳索,突然冲上机动车道,与的摩托车相撞。并造成的儿子当场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增城法院一审认为,饲养的黄牛突然冲进机动车道,因避让不及碰撞导致人员死亡,本身并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对其饲养的黄牛疏于管理,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死者是农业家庭户口,故按有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计算为18.74万元,增城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共计19万余元。判后,不服,他认为自己已对黄牛采取了绳栓措施,不存在放任道路上自由走动奔跑的情况,事故发生地点本身也是允许家禽家畜走动的地方。同时,他主张是摩托车撞牛,而不是出来撞了摩托车。认为当时是超载、超速,且带摩托车头盔。请求法院改判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此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