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天宇公司作为发包单位、豪杰公司作为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总包合同一份,约定:天宇公司将某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发包给豪杰公司承建;2011年5月,豪杰公司将第一期工程交付给天宇公司。后由于所交付的房屋出现雨后墙面、地下室等渗水现象,天宇公司指出豪杰公司交付的第一期工程存在渗水、漏水等质量问题,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其中与本案相关的1号101室有多次渗水报修的记录,另该房屋与2号102室伸缩缝之间有建筑垃圾。 2015年初,第一期工程项目中的1号101室业主和2号102室业主以天宇公司所售房屋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造成房屋内装修损害为由,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宇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天宇公司分别业主作出了赔偿。现天宇公司以豪杰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豪杰公司承担因房屋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天宇公司赔偿的装修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与此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对豪杰公司工程质量问题作出了行政处罚,豪杰公司认为处理依据不足,提起了行政诉讼。 引导问题:阅读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常见建设工程纠纷有哪些? 2.本案的争论焦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