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2016年10月2日购进原材料200吨,单位成本为2.5万元。支付原材料价款为500万元,支付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在购买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5万元、保险费0.5万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8万元。另外为购买该原材料,发生采购人员差旅费用1.5万元。2016年12月3日,甲公司将该批全部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另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0万元。2017年7月2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出售从乙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合同。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相关的款项已收存银行。假定该批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没有存货跌价准备。要求:(1)计算甲公司购进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2)编制甲公司委托加工该批原材料的相关会计分录。(3)计算2017年7月26日甲公司出售委托加工物资对损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