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2014年4月,张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人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