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 9 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700 万元,适用 17% 税率,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 )支付入库材料的运输费用 2 万元(不含税),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销售产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800 万元,适用 17% 税率。 4 )企业以自产产品换取两辆小汽车自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30 万元,适用 17% 税率,收到汽车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单价 15 万元,适用 17% 税率。该自产产品成本 20 万元。小汽车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5)购进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 万元,适用 17% 税率。该批商品不含税市场价 15 万元。 6)前笔业务购进商品已经全部作为礼品送给客户。 要求: 作出相应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