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进货后尚未支付货款且未作账务处理, 此时发生退货, 购货方需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供货方
B.
供货方将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连同记账联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和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的凭证。 在未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 供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C.
企业进货后已支付货款, 或虽未支付货款但已作账务处理, 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无法退还, 此时发生退货,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送交供货方,作为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D.
供货方在未收到通知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通知单后,根据退回的数量、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记账联作为供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和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额和进行有关处理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