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视听新世界影视公司,占股 10%。为促进公司发展,将其小说《原来是你》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赠送给视听新世界影视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而也将小说原件交给了公司。后来与公司因为改编《原来是你》发生争议,一气之下撤销了赠与。而此时公司已经为改编《原来是你》投入了数十万费用。公司称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已经将小说原件交给公司所有,意味着著作权已经转移给了公司,所以,不能撤销赠与。问: (1)公司认为不能撤销赠与的主张是否成立? (2)如果公司以后还要接受著作权赠与,应当如何避险法律风险出现?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 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著作权法》第18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原件所有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