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视机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2018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3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3 000元。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按售价的5%对商场优惠出售,每台不含税售价2 85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3月5日,向另一家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本月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台,开出普通发票10张,收到货款31 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4 000元。 。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售价4 000元,5年后厂家全部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 600元。 (4)以20台电视机向丙单位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成本价每台1 800元,不含税售价单价3 000元。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5)3月4日,商场销售电视机3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3 000元。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5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该厂将5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6)本期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400 000元(含从丙单位换入原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每一笔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