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后,在施工中突遇合同中约定属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见表1)和工地全面停工15天。 合同双方均未投保,建安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费用补偿和工程延期申请。 表1 不可抗力经济损失表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采购的已现场待安装的设备修理费 5.0 2 现场施工人员受伤医疗补偿费 2.0 3 已通过工程验收的供水管爆裂修复费 0.5 4 建设单位采购的已现场的水泥损失费 3.5 5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配备的停电时用于应急施工的发电机修复费 0.2 6 停工期间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工资 1.5 7 现场清理费 0.3 合计 13.0 问 题: 1.发生的经济损失哪些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发生的经济损失哪些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3.建设单位总共承担的费用补偿及损失为多少? 4.工程延期要求成立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