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 2× 19年 6月 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 W商品 1000件, 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 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 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 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 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 W商品须退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 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 2× 19年 6月 3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 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 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7月3日,收到乙公司货款。甲公司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