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县的与B区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市的M裁委员会进行裁。之后,与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B区法院起诉。 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向M裁委员会申请裁,请求履行交房义务,M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各选择一名裁员,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裁员任首席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对选择的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申请理由成立,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请求裁程序重新进行,则对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的裁申请。 经审查,裁庭认为申请裁程序重新进行、主张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向法院申请撤销裁裁决。 如何评价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