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是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0日,由于董事会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通过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做出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张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因给孩子治病需要筹备大量资金,公司鉴于张某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决定对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为该借款提供质押。由于张某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赢利,但为了公司的扩大经营,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和赵某强烈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否则要求公司收购他们的股权。 甲公司因经营所需,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货款金额为10万元,双方约定以汇票进行结算。于是,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为收款人,公司为付款人,出票后两个月付款的汇票。经查,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拿到票据后,将票据背书给了丙,丙又将票据背书给了丁,并且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丁取得票据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提示承兑,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收货后,同意承兑”。经查,票据上还有作为保证人,但是仅有“保证”的字样、的签章与住所,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2006年1月9日,因甲公司的一项重大投资判断失误,造成公司严重亏损,现有资产已经不能足以偿还全部债权,其最大的债权人某市工商银行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经查,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05年1月2日,共欠银行2300万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作抵押,厂房经拍卖作价2000万元;2006年3月16日,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并组织了破产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甲公司2004年2月租赁了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另查明,良友公司拥有甲公司普通债权60万元,良友公司公司30万元材料费。破产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sb_sg4m094_20091。良友公司要求抵消债务,破产管理人查明该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问题: 甲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