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提出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