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为国家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0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 1 )销售收入 6000 万元,租金收入为 120 万元; ( 2 )销售成本 4000 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 700 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 76.6 万元; ( 3 )销售费用 800 万元,其中广告费 600 万元; ( 4 )管理费用 600 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 100 万元、研究新产品开发费用 100 万元; ( 5 )财务费用 100 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借款 500 万元,并按利率 10% 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 ); ( 6 )营业外支出 50 万元,其中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向税务局支付 2008 年未纳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 2 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 10 万元; ( 7 )投资收益 100 万元,其中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20 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 80 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 15% 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 2009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