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板生产厂7月发生下列业务: (1)林场购入原木3 000立方米,规定的收购凭证注明支付款项300 000元,请运输公司将上述原木运送,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 000元,税款90元; (2)外购生产用油漆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 000元,增值税 3 250元,将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 (3)从关系较好的供货方低价购人生产用粘胶一批,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300元,将其中10%赠送给购买企业木质地板的老客户; (4)从其他木地板厂购入未涂漆的木地板50箱,取得增值税发票,价款180 000元,增值税23 400元,将70%投人生产上漆; (5)数月前购入的一批原木因保管不善毁损,账面成本3l 680元; (6)销售自产实木地板取得不含税收入560 000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