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公司(属于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自行研究开发一项专利技术,与该专利技术研发、使用、处置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5月1日,研发活动正式开始,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共发生材料费用500万元,应付研发人员薪酬2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已完成研究阶段。 (2)2013年1月4日,该研究活动进入开发阶段,截止2013年11月3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开发费2 000万元,其中满足资本化的支出为1 720万元。 (3)2013年12月15日,开发活动结束,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专利技术,以银行存款支付注册费用80万元,于当月投入管理部门使用。 (4)该项专利技术法律规定有效期为10年,公司预计受益期限为12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按月摊销。 (5)2015年1月2日,华阳公司将该专利技术出租,租期1年,租金总额为24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收取当月租金存入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租金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在出租期间华阳公司不再使用该专利技术。 (6)2016年1月4日,将该专利技术出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 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专利技术未计提减值准备。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相关会计分录,(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税费”、“研发支出”科目要求写出必要的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用万元表示)(2017高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