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境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3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零配件,取得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24万元;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20万元,其中职工浴室使用5%; (2)进口一批生产轿车用的发动机,关税完税价格900万元(折合人民币);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200辆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含税销售额共计3600万元,合同规定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款项下月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实际收到货款1500万元;销售800辆A牌小轿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50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4辆自产A牌小轿车奖励给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将2辆自产中轻型商用客车赠送某关系单位;将1辆自产A牌小轿车移送给本厂集体福利部门使用; (5)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46.8万元;对外提供汽车租赁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租金收入14万元。 已知:发动机关税税率为20%,有关涉税凭证合法且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保留两位小数): (1)业务(1)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 (2)进口发动机应缴纳进口增值税( )万元; (3)业务(3)应确认销项税额( )万元及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万元; (4)业务(4)应确认销项税额( )万元; (5)业务(5)应确认销项税额( )万元; (6)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