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建筑公司是甲省的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05年,光华建筑公司参与了的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标。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胜出,光华建筑公司提出了由自己垫付建设资金的优惠条件。经过多方努力,2005年5月12日,光华建筑公司收到了建设单位发来的中标通知书。为了集中精力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光华建筑公司单位同意,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了北方建筑公司。分包合同的签订主要采用的是2003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对于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未作修改。2005年12月13日,北方建筑公司要求光华建筑公司为其施工现场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遭到了光华建筑公司的拒绝。其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保险费用”,因此,不应该由光华建筑公司承担。2006年2月3 13,建设单位以光华建筑公司垫付建设资金违反了1996年6月4 13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也不予支付工程款。 引导问题:阅读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引例纠纷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2.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 3.引例涉及哪些法律制度? 4.引例涉及哪些焦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