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年2月1日,M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N公司,销售毛利率为35%,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L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 5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5 5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N公司2×12年10月31日付款。2×12年6月4日,经与招商银行协商后约定:M公司将N公司的货款出售给招商银行,价款为131 625元,在N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招商银行不能向M公司追偿。M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11 7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7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M公司承担。2×12年8月3日,M公司收到N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11700元。 要求: (1)假定不考虑其他事项,请作出M公司与债权出售的相关账务处理; (2)假设2×12年8月3日实际收到的退回是5 850元,作出退回时的相关账务处理; (3)似设2×12年8月3日实际退回的是17 550元,作出退回时的相关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