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30岁,无业。2008年夏,被告人与被害人合作发行武侠小说《失魂引》一书。该书发行后,按照约定将印刷发行到某印刷厂。印刷厂将其中的5万元转到及其女友经营的长安新兴书社,家人将钱取出。但对此次与合作获利分配十分不满,并对怀恨在心。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被告人拿着尖刀来到家欲对实施报复,因不在家才作罢。同年4月28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再次携带尖刀窜入家,向午睡刚起的腹部、颈部连刺后逃离现场。被送往医院抢救,因腹主动脉被扎断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先后于2009年至2011年在河北省精神病防治院、解放军256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2012年5月20日,经过天泽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实施犯罪行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 问:构成何种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