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特别法人资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取得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可以依法开展相应的民事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根据法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的合理程序是( ) 1村《居)民通过民主选举,自己选举当家人,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 2召开村(居)民会议,由村(居)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3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实行村务公开或工作报告,定期(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的监督与质询 4村(居)民委员会密切联系村(居)民,经常了解村(居)民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