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cos-cdn.shuashuati.com/pipixue-web/2020-1231-2005-12/ti_inject-812ce.png)
【案例】委托加工药品不良反应纠纷,谁担责?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磺胺类药品C,患者甲某因急性中耳炎,未经医生处方,自行服用药品C,发生过敏性休克,医疗费1000元,遂以人身权健康权纠纷将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总计30000元。B公司以受托方不须为药品承担外部责任为由主张免责,A公司以甲某无医生处方自行服药,且无法提供处方药品C的合法来源抗辩,法院最后驳回甲某全部诉讼请求。【分析】《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生产的药品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因此,此类纠纷,患者常常以受托企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此时,受托企业只要提供委托生产合同和审批手续以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作为抗辩理由,一般来说,法院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要求原告或驳回诉讼另行起诉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