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将一栋经营管理用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开始日为2015年1月1日,年租金为480万元,于每年年初收取。相关资料如下: (1)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写字楼停止自用,准备出租给乙公司,拟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预计尚可使用46年,预计净现值为4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存在减值迹象。该写字楼于2010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账面原价为39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4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2)2015年1月1日,预收当年租金48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甲公司按月将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 (3)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考虑到所在城市存在活跃的房地产市场,并且能够合理估计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4200万元。 (4)2017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 (5)2018年1月1日,租赁合同到期,甲公司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将该写字楼出售给丙企业,价款为460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将该写字楼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2015年1月1日收取租金、1月31日确认租金收入和结转相关成本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将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的相关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相关会计分录。 (5)编制甲公司2018年1月1日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