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2月出生)于97年8月与(1980年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琐事争吵。1997年11月14日晚,与发生争吵。外出躲避,被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撕光。仍不松手。段把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一件外衣。因穿衣而松手后,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经生活琐事争吵。199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医药费。因此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199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吵架,并当众撕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打伤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199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亦全部承认。故未让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有上诉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请分析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县法院在受理本案阶段,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 A.在被害人未告诉的情况下,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审理 B.由审判员通知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 C.在被害人未告诉的情况下,不应该将两案作为刑事案件审理 D.法院不应作出决定让自诉人起诉,而应告之其有权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