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9年8月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人财产投资2万元人民币。由于营业前景看好,收益丰厚,开业不久便有朋友黄某与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与经营,黄某又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用人应灵活,故既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企业经营中、频生分歧致使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2020年10月决定自行解散企业,但在清算中因为企业财产不足偿债而被职工和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认为,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故判令、职工补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黄某与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该企业的设立有无不合法之处? (2)接受黄某参加该企业的投资与经营是否合法? (3)该企业在用人方面有无不合法之处? (4)法院判令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