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3 月,、、各出资五万合伙开办 “ 好再来餐馆 ” ,由于生意不好, 2014 年5月10日提出退伙,碍于情面和交情、都同意退伙,且三人约定: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20 14 年10月当地“小康粮油店”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20 13 年3月至 20 11 年3月之间赊欠的豆油款3万。经过清算,和发现,截至退伙之日“好再来餐馆”已资不抵债,共亏损6万元(包括欠“小康粮油店”的3 万)。、对“小康粮油店”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却不同意对这3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理由是自己已于20 14 年5月10日退伙,且与、约定了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