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人员的合同即将到期,考虑到公司对的工作不太满意,不准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值岁末年初,人员招聘困难,人事部欲与其签订3个月的用工合同。待招聘到新员工后再辞退。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公司人事部主管小苗将一份为期3个月的合同交给了。因合同期仅有3个月,十分不满,故将未签字的合同置于抽屉内没有理睬。因工作较繁忙,小苗忘记催促签字,3个月后,公司招聘到了新员工,人事部经理找到,告诉她新的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签订合同,请其另谋职业。认为自己并没有在为期3个月的新合同上签字。自己的合同期限仍然是原合同的期限,即一年。请问的想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