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及他们的生母一起生活。经常虐待,情节恶劣。1996年4月1日,去世,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离家出走。不从,便殴打,致使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向县人民法院控告虐待和故意伤害自己。由于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范围,法庭于是决定开庭审理。鉴于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丧失继承权,的遗产全部由继承。 问题 该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