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是同事,2000年10月因办理出国手续向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与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3年12月30日回国,因盖房急需钱,找到,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再找时,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对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能否通过诉讼要回欠他的钱? (4)若2000年10月借给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回国时请求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