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①购进A种烟丝一批,取得已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供货方代垫运费0.1万元,货款及运费已付,取得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为600元,建设基金为200元,保险费为100元,装卸费为100元。A种烟丝本月有一半被生产甲、卷烟所耗用。 ②购进无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款项已支付。 ③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④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火灾损失,账面成本为3万元,等待处理。 ⑤销售甲种卷烟8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⑥以自产卷烟2箱1万元(成本价)赠送友好单位。 ⑦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20万元。 ⑧将收购的烟叶发给丙公司,委托丙公司加工烟丝,支付加工费0.5万元,增值税850元;取得丙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 ⑨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价款为18万元,增值税额为3.06万元。 已知:成本利润率为10%,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为每箱150元,甲种卷烟比例税率为56%,卷烟比例税率为36%,增值税率17%。 要求:(1)计算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2)计算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