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纽约,合同中约定的装船时间是2000年9月1日以前。由于甲公司的过失,货物在规定的日期之后才装船完毕,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了注明9月1日装船的清洁提单,提单上注明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继续航行后,由于船长的过失,船舱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乙公司提取了货物。如果货物延迟到达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