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月 20 日,我方 F 公司向老客户 G 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 100 公吨,每公吨 500 美元 CIF 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G 立即电复:“你 20 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 F 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 G 未予答复, F 便着手备货。之后在 F 公司去电催请 G 公司开立信用证时, G 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4.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电扇 1000 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运,但是装运时,公司发现有 50 台的包装破裂,商品有所损坏,临时更换已经来不及,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许可以有 5% 的伸缩 。如甩下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际装960台。当持单到银行议付的时候,银行不予议付,请问银行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