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0日,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缅甸”8日游,并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协议书》上签字,按合同规定缴纳了4900元,约定3月20日出团。同年一月底,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票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折扣销售,团体优惠价不得低于90%,鉴于飞机票价上涨情况,旅行社与协商解决方案,一是按原计划出游,但须补气机票款420元,二是取消此次旅游,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考虑已临近春节,在安排其他的旅游线路可能已经来不及了,就勉强同意补交机票费,按原计划赴云南旅游。旅游结束后,找到旅行社进行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遵守,不应随意变更,认为旅行社违反规定,又额外加收420元,于是要求旅行社退赔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