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担举证责任”;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南开大学2005年研) 结合上述规定。谈谈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关系,并简单评论,在这一问题上。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