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下半年,某货运代理公司受某省公司委托,为其办理从荷兰进口的 400 吨己内酰胺在上海港报关代运。合同约定,收货人为某贸易联营公司。同年 9 月 27 日船舶抵达上海港。货运代理办妥报关手续,并通知贸易公司到上海港提货。贸易公司来人办妥提货手续, 将其中的 100 吨卖给某省水产供销公司(另 300 吨卖给某厂家),并委托货运代理某港,收货人为水产供销公司某中转站。货运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上海港务局有关部门申请计划,该部门委托某航运营业部派船装运。 10 月 28 日装船完毕,因遇大风待航,于 10 月 30 日起航。不幸船在驶离上海港 20 海里处的横发生火灾。虽经多方抢救,损失仍十分严重。 100 吨己内酰胺几乎全毁,损失近 108 万元人民币。该批进口货成交条款为 C&F ,由某省人民保险公司承保。 • 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并取得求偿权,随后向货运代理提出索赔。 • 货运代理认为,在该批货转运过程中,作为“代理人”,仅负责办理报关代运工作,且无任何过失,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其索赔被拒绝后,遂将货运代理作为被告海事法院起诉。 你认为呢?试说明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及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