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某公司营销人员,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为营销员,合同期限两年,公司支付给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于每月10日支付,提成于次月10日结算支付。合同签订后,即开始上班工作。 一年后,营销业绩大幅提升,提成也逐渐增加。但是,由于公司的财务人员经常生病,营销业绩的统计经常延迟,提成结算不能按时完成,无法在次月10日及时支付。 虽然公司在遇到这种情况向员工说明情况并保证在几日内支付工资,但相当不满。当公司再次以财务人员病假为由通知工资将晚3天支付时,不同意。当月11日他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补偿金和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公司表示等两日后财务人员上班即可支付工资,但坚持解除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要求: 针对案例做出你的裁决,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