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2017年3月1日,发起人准备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因公开募集股份,依法与中国银行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剩余的75%股份; (3)因某一发起人(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20万元,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4)发行股份的股款于2017年6月10日全部到账,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发起人在次月的20-21日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5)公司董事会于当年的8月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要求】针对上述情况,请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