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7日,香港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在澳门签订了一份购销200台日本产佳能影印机的合同。价款337万港元,CIF珠海。收货单位为珠海丙公司。交货期限:1995年1月底前。如延期或不能交货应公司支付违约金。甲公司在期限内交付了60台影印机并与乙公司结算完毕。但第二批801995年2月27日由船方签发一式二份正本提单,“托运人”为香港甲公司,“收货人’’栏填香港某银行,“通知人”栏为珠海丙公司。货运抵珠海后,丁运输公司通知丙公司,由于香港甲公司提交的单证中数量、产地证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议 在本案中,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